2024年我国深远海养殖业的现状特点和发展建议

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省考察时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水产品是我国居民膳食中重要的动物性食物来源。自1961年以来,全球水产品(不包括藻类)的消费量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几乎是世界人口年均增速(1.6%)的两倍,高于畜禽产品消费增速。2020年全球养殖动物性水产品产量高达8750万吨,超过捕捞产量。2022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6865.91万吨,其中养殖产量5565.46万吨,占81.1% 。近年来,受渔业资源衰退、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等因素影响,我国捕捞产量逐年下降,淡水和近海养殖面积持续缩减,开拓新的水产品生产空间势在必行。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业,把离岸深水海域建设成为海洋食物生产的重要接续区,对于落实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远海养殖的概念辨析

海水养殖在从近海向深远海拓展的过程中,由于海洋空间特征和水文特征的变化,生产模式表现出不同于近岸养殖的差异化特征。因此,各类研究一般将离岸距离、水深、开放程度等因素均纳入深远海养殖定义之中。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根据离岸距离、海况环境、作业要求等条件,界定了不同水域的养殖方式。其中,深海养殖(Deep Mariculture)的概念与我国正在发展的深远海养殖最为接近,即“设置于暴露在风浪作用下的开放海域,有设施设备保障,有补给船舶支持的海上生产系统。”

我国管辖海域自然条件差异性大,不同海域的“深”与“远”往往不一致。综合分析我国学者对于深远海养殖的概念界定,其理论共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养殖水深超过20m(也有专家认为应大于200m水深);二是离岸较远,已有定义中离岸距离从3海里到20海里均有。三是开放海域,从我国深远海养殖实践来看,目前全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只有山东省的黄海冷水团三文鱼养殖、“国信1号”养殖工船等少数几个项目。浙江的围栏养殖、福建和广东的深远海桁架网箱养殖大多设置于离岸岛屿附近海域,若干项目离岸距离不足3海里,且有海岛遮蔽,但仍被普遍认为是深远海养殖项目。因此,本文采用2023年6月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深远海养殖的定义,主要指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大型渔业装备为主体,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术为支撑,在深远海进行规模化高效水产养殖的方式。其中,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m或离岸10km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m。

二、我国深远海养殖发展现状

“十四五”以来,我国深远海养殖业发展步伐加快。2021年,全国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965.3x104m3,产量33.7万吨,主要分布在福建、广西、海南、广东等省(自治区)。总体来看,深远海网箱养殖可以分为桁架类大型养殖网箱、养殖工船、重力式深水网箱三种类型。其中,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是深水养殖的主要技术模式,养殖水体和产量均占全国98%以上;桁架类深远海网箱约40个,主要分布在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大部分处于试生产状态,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总产量约2000余吨;养殖工船仅在山东有“国信1号”一艘,目前仍处于试生产状态,尚未达到设计产能,2022年产量约1000吨。

(一)沿海地区已经形成初步的产业集聚

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大力推动深远海养殖业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山东省已在黄海冷水团、烟台庙岛群岛、日照海州湾布局3个深远海养殖渔场,建成全国首座桁架网箱“深蓝1号”和首艘10万吨级养殖工船“国信1号”,建成大型深远海智能养殖装备25台套,居全国之首,重力式深水网箱2200余个。浙江省在舟山群岛、台州南麂岛、温州大陈岛等离岸海岛,因地制宜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建成重力式深水网箱2134只,围栏13座,总养殖水体约2x107m3。福建省在连江县定海湾培育形成了全国规模最大的桁架类深远海养殖网箱产业集群,建成深远海养殖平台13台(套),重力式网箱近5000个。广东省结合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在沿海各市建成桁架类大型网箱4座,重力式网箱4874个,其中,珠江口外侧离岸海岛海域已经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深远海养殖集聚区。海南省在乐东县龙栖湾建造大型桁架类养殖网箱(平台)3个,开发各类深水网箱2550座,产能达5.7万吨。

(二)产业模式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

沿海各地根据各自资源禀赋、产业基础、配套条件,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发展模式。山东省利用“深蓝1号”大型桁架网箱,在黄海冷水团海域大力发展三文鱼养殖,结束了我国自然海域不能养殖三文鱼的历史,产品品质高于挪威进口同类产品。浙江省在舟山桃花岛、瑞安北麂岛、玉环中鹿岛等离岛大力建设大型围栏11座,单个围栏面积最大达到百亩级,养殖大黄鱼品质接近野生,被列为杭州G20峰会特供水产品。福建省连江县建造运营“泰渔”“定海湾”“闽投”“乾动”等系列桁架网箱,利用闽江口独特的海域自然条件养殖“仿野生”大黄鱼。产品体型和口感接近野生种群,收购价可达100元/斤。广东省在万山群岛海域建造布设“澎湖号”“德海1号”等桁架网箱,利用临近粤港澳大湾区大市场的“地利”优势,积极发展“桁架类深远海网箱+重力式深水网箱”组合养殖模式,提高了深远海养殖的经济效益。海南省乐东县建造“普盛海洋牧场”系列网箱,推动大型桁架式养殖平台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标准按现代休闲型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实现了经济与生态效益的兼顾。

(三)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

目前我国使用的深远海养殖装备主要包括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三类。高密度聚乙烯重力式网箱经过25年的创新熟化与推广应用,适用水深可达15m以上。桁架类网箱从“十三五”开始研究,相继开发了全潜式(“深蓝1号”)、半潜式(“德海1号”)、浮式(“振渔1号”)、座底式(“经海1-8号”)等多种类型的桁架类深远海网箱,并实施了工程示范。大型养殖工船“国信1号”于2022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养殖水体达8x104m3,设计(大黄鱼)产能为3700吨/年。试生产期间大黄鱼平均月增重是传统模式的1.8-2.8倍,单舱平均成活率90%以上。

(四)产品品牌建设亮点纷呈

各地高度重视深远海养殖产品品牌建设,将之作为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山东省烟台市积极开展深远海养殖品牌建设,被中国水产流通加工协会授予“中国深远海养殖之都”区域特色品牌称号。青岛市国信集团依托“国信1号”工船养鱼,打造了大黄鱼“裕鲜舫”品牌,初步建成了主销流通渠道。浙江省舟山、台州、温州等地先后培育打造了“舟山大黄鱼”“大陈岛黄鱼”“南麂岛大黄鱼”等知名品牌,组织注册原产地标识。这些大黄鱼均系离岸海岛周边海域养殖,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标准均属于深远海养殖产品。广东省珠海市依托传统“年鱼”文化,积极打造了以金鲳、海鲈为代表的年鱼系列“粤海鲜品”产品,开发适用于喜庆、祈福、宴席等各类产品。

(五)配套政策不断完善

农业农村部在空间布局优化、产业链培育、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科技创新、装备检验登记、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专项政策,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完善了管理机制。沿海各地也出台了系列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殖装备建造补助。山东青岛、烟台、威海、浙江温州、福建福州等城市对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和大型养殖工船给予建造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2000万元。海南省最高补助1.5亿元。二是产业链配套补助。山东烟台对深远海养殖上下游配套海工装备、辅助船舶、种苗繁育等项目给予补助支持。浙江省温州市对大黄鱼全产业链项目给予补助。三是金融保险。广东省建立了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政策性保险,将风力指数作为触发赔付依据。山东省日照市推出“海洋牧场巨灾保险”。四是海域使用保障。广东省争取国家支持将700ha以上开放式养殖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至省。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标准海”建设模式,简化了海域使用确权办证手续。海南出台专门支持海洋渔业用海政策文件,通过兼容混合用海、立体分层设权、生态红线准入、海域使用金减免等措施支持深远海养殖发展。

三、当前深远海养殖的产业特点

(一)养殖装备“深而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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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空间分布来看,目前使用的深远海养殖装备普遍存在“深而不远”的现象。大部分桁架类网箱多位于外部存在海岛、岬角部分遮挡的海域,或离岸海岛周边海域。与普通的重力式深水网箱在空间分布上存在一定距离,但总体上处于相同水域。从离岸距离看,距离陆地(指大陆或存在村级以上行政建制的较大海岛)多不超过10km,仅“深蓝1号”等个别装备离岸较远。从深度看,桁架类网箱往往设置于紧邻传统的深水养殖区外侧深度超过20m的海域,装置吃水深度约10-20m(见表1)。

(二)技术装备更新迭代

深远海养殖环境与近岸养殖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养殖海域深度的不断拓展,重力式网箱适用性下降,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逐步应用于养殖生产。其中,桁架类网箱的应用最具代表性。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已有40余个桁架类网箱应用于深远海养殖生产。由于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若干桁架类网箱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以差异化产品定位开拓高价值市场

调研发现,养殖工船和大部分桁架类深远海网箱在养殖品种方面与近岸网箱养殖没有差别。养殖工船主要养殖大黄鱼,各地桁架类网箱也多以本地常见养殖品种为主,山东主要养殖黑鲪、花鲈等,福建大多养殖大黄鱼,广东主要养殖金鲳、军曹鱼、章红鱼等。唯一例外的是青岛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的“深蓝1号”,养殖品种为近岸海域无法养殖的三文鱼。养殖本地常见品种可以更好利用已有的产业配套条件和较成熟的产品市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和风险。

(四)国有企业在经营主体中占比提高

调研发现,深远海养殖投资主体既有民营资本,也有国有资本(见表2)。“十三五”期间第一代桁架类网箱多为民营资本投资,近年来国有企业有加速进入深远海养殖领域的趋势。从投资额来看,1000万-3000万元的中小型桁架类网箱多由民营企业投资;亿元级的大型装备(“国信1号”“深蓝1号”“闽投1号”等)则均为国有企业投资,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对高价值装备的投资能力不足,以及对经营风险存在顾虑。地方政府在大力推动深远海养殖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投资不足问题,只能由国有企业投资扩大深远海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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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深远海养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养空间不足

近年来,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沿海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等因素影响,我国若干近岸传统养殖区已退出渔业生产。新一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18-2030年)在离岸开放式海域划定了较大面积的养殖区。但新规划养殖区大部分位于无遮挡且离岸较远的开放海域,以目前养殖技术水平,开发新开放海域难度大、成本高,很难实现营利性开发。

(二)产业配套尚未完善

作为海水养殖的新业态,深远海养殖尚未培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处于“借用”传统养殖业产业配套的状态。但是,深远海养殖“工业化”特征更加明显,单个装备一次性生产能力可达到数百吨至数千吨,对配套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深远海养殖规模的扩大,现代化的生产模式与传统的上下游产业不匹配、不协同现象更加明显。

(三)技术装备成熟度低

大型深远海养殖技术装备仍处于探索期,尚未形成成熟的主流养殖技术,若干技术领域还存在“卡脖子”环节,降低了深远海养殖对养殖海域和养殖种类的适应能力。大型养殖装备设计能力相对薄弱,部分养殖装备抵御高海况和恶劣条件的能力不足,由于设计缺陷和对海域环境了解不足造成的养殖装备倾覆、漂移等事故仍时有发生。

(四)管理规制不健全

深远海养殖相关法律规制落后于养殖生产实践,主要表现在养殖海域使用权、养殖装备相关标准和渔旅融合管理规范等方面。首先,专属经济区养殖生产活动处于缺少法律保护的状态,在投融资、财产安全保障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其次,在养殖装备登记发证方面,各地相关管理很不一致。最后,跨部门监管难度大。渔旅融合是深远海养殖重要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但是,由于海陆分割、行业分割的管理体制,渔旅平台经营在安全监管、游客接驳、航线审批、海上住宿、海上餐饮等方面遇到重重阻碍,导致平台旅游经营难以开展。

(五)公共服务不完善

目前,深远海养殖的公共服务总体上处于各地自发探索阶段,公共服务体系化程度低,若干重要的公共服务缺失或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海域审批、装备检验手续繁琐、收费较高。二是政策性保险不完善。三是深远海养殖产品质量体系尚未建立。

五、深远海养殖业发展的重点突破方向

(一)优化养殖空间格局

组织实施深远海养殖海域调查,以我国近海和专属经济区已开展深远海养殖的海域为重点,评估各海域自然环境、产业基础、市场、配套条件等因素,选择开发条件最好、潜力最大的连片海域,划定深远海养殖重点开发海域,作为国家支持深远海养殖开发的空间载体。重点开发海域分布于沿海各省(区),以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为主体。沿海各省(区)在国家划定重点开发海域范围内规划深远海养殖试验区,以集中连片为原则,每个开发区面积控制在1000ha左右。国家主管部门应以深远海养殖重点开发海域作为深远海养殖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的空间载体。

(二)强化养殖生产监管

依托深远海养殖重点开发海域,按照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要求,严格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行为监管,通过构建科学、规范的养殖管理体系,推动深远海养殖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1. 完善深远海养殖过程管理

一是建立深远海养殖准入制度,明确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的基本环境要求、养殖装备技术要求、养殖经营者资质要求。二是建立深远海养殖生产标准体系,编制养殖工艺、操作规程、物流保障、品质评价等技术标准。三是建立环境评价标准体系,加强环境承载力评估和跟踪,开展动态数据采集分析评价,建立环境评价标准。

2. 加强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

一是建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标准体系,包括设计、建造、检验等技术规范与标准。二是完善深远海养殖装备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评估各地试点方案实施效果,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深远海装备养殖设施产权登记办法。三是优化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检验管理措施。制定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检验规则,提高检验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3. 强化深远海养殖安全管控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二是夯实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三是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数字化监控设备应用,增强安全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三)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以各地深远海养殖试验区为空间载体,以深远海绿色养殖业为核心,鼓励各地大力培育深远海养殖产业链,通过产业链延伸和跨界融合,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打造深远海产业集群。依托桁架类深远海网箱或养殖工船等核心装备,开展深远海规模化养殖。以价值高、高海况适应能力强的水产生物种苗繁育为主体,尽快形成若干个优良种系,建成完整的种苗驯化、运输、投放体系。

(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根据各深远海养殖重点开发海域环境、海况、资源等特点,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深远海养殖骨干企业及配套企业为主体,围绕主要养殖品种、设施装备、生产系统、保障补给等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研发先进装备,建立可推广、可复制的生产示范模式。

(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围绕深远海养殖业集聚开发和绿色发展需求,依托深远海养殖试验区建设,建立部门引导协调、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优化深远海养殖业发展环境。优化产业环境的重点是落实好法律规制在深远海养殖具体情境下的应用。

六、推进深远海养殖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深远海养殖规制体系

编制《国家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加快制定《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地方编制《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围绕深远海养殖过程管理需求,编制深远海养殖操作规范,指导企业实施绿色养殖开发。加快制定深远海养殖设施的归类、登记、运营管理等制度。

(二)规划建设国家深远海养殖试验区

在《国家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中设立“国家深远海养殖试验区”专章,指导各地开展试验区建设。沿海地方政府依托国家划定的深远海养殖重点开发海域,按照1000ha左右、连片开发原则编制《深远海养殖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出试验区建设申请。各地深远海养殖试验区在批复成立后应当组建管委会并实体化运行,承担深远海养殖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各项职能。

(三)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深远海养殖产业链建设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各部门参与,联合编制《国家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或联合发文明确各部门在深远海养殖管理中的职责。地方政府可牵头成立深远海养殖发展领导小组,围绕深远海养殖试验区建设的具体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深远海养殖营造发展良好环境。

(四)推动专属经济区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立法

针对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无法为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水养殖生产提供法律依据、养殖企业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实际,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农业农村部各自制定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养殖管理办法,明确深远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授权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为深远海养殖经营的企业办理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待时机成熟再启动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的修订,从立法层面保障深远海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基于深远海养殖的战略性特征,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对深远海养殖开发企业免予征收海域使用金。农业农村部对深远海养殖工程设施购置参照远洋渔船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深远海养殖船只按照远洋渔船标准给予燃油补助;深远海养殖经营比照海洋牧场给予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围绕深远海养殖试验区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在育种、疫病防控、饲料研制、装备建造等方面技术研发、设施研制和生产示范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对有关养殖企业给予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深远海养殖商业贷款给予贴息,完善深远海养殖政策性保险。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基于深远海养殖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深远海开发、推动海洋高技术发展方面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开发银行对试验区内深远海养殖项目给予政策性贷款。地方政府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针对离岸养殖开发特点培育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地方财政引导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积极参与深远海养殖开发,支持深远海养殖企业利用现代金融手段,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

(七)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挪威、日本、智利等国在深水设施化养殖、海洋牧场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努力打造“深蓝渔业”发展的中国模式。将深远海养殖作为我国“一带一路”蓝色经济合作的重要载体,积极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开展深远海养殖合作,并可将深远海养殖技术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技术输出与援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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