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鲨鱼捕捞现状及其制品贸易初步分析

一、引言

鲨鱼隶属于软骨鱼纲(Chondrichthyes)、板鳃亚纲(Elasmobranchii),目前全球鲨鱼种类达465种,分布广泛。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统计,2000-2018年全球鲨鱼年平均捕捞量为773746吨。鲨鱼用途广泛,其肝脏、鱼鳍和鲨鱼肉可以加工成鱼肝油、鱼翅汤和鱼排等产品。2000-2011年期间,全球鲨鱼鳍进口平均申报总价值为3.779亿美元,鲨鱼肉平均申报总价值为2.399亿美元。目前世界上超过2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鲨鱼观赏休闲旅游项目,每年直接收入超过3.41亿美元。鲨鱼的巨大商业价值致使其被大规模商业捕捞,部分种类处于过度捕捞状态,又因其具有繁殖率低、生长缓慢和成熟较晚等特点,对鲨鱼资源的过度利用容易造成种群资源被破坏后不可恢复的风险,而鲨鱼作为海洋顶级捕食者对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际社会对鲨鱼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极为关注。

本文结合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捕捞鲨鱼种类及数量情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捕捞量较大的鲨鱼物种现状、各国制定和执行《鲨鱼物种养护管理国家行动计划》(NPOA-Sharks)的情况以及鲨鱼制品贸易状况,分析全球鲨鱼捕捞及其制品贸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以助鲨鱼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二、全球鲨鱼捕捞现状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捕捞鲨鱼情况

根据FAO数据统计,1950-2018年鲨鱼捕捞量持续上升(图1),由1950年的278465吨上涨至2000年捕捞量峰值868001吨,而2001-2018年期间捕捞量呈现平稳下降趋势,年均捕捞量为768510吨。截止2018年底,全球共有161国家和地区存在鲨鱼捕捞,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中国台湾、西班牙、墨西哥、法国、美国和阿根廷。

表1列出了1950-2018年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鲨鱼历史产量变化。中国远洋渔业发展已经历经30多年,其中尤以金枪鱼渔业兼捕鲨鱼最多。根据FAO数据显示,1993-2018年我国鲨鱼捕捞量由34吨上升至4477吨,在2000年之前,年平均捕捞量仅为243吨。2006年后远洋延绳钓及围网渔业快速发展,鲨鱼捕捞量大幅上升,2009-2012年平均捕捞量达240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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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业主要捕捞种类情况

全球渔业捕捞的主要鲨鱼种类包括大青鲨(Carcharhinus glaucus)、白斑角鲨(Squalus acanthias)、尖吻鲭鲨(Isurus oxyrinchu)、镰状真鲨(Carcharhinus falciformis)、舒式星鲨(Mustelus schmitti)、小斑猫鲨(Scyliorhinus canicular)、阿根廷扁鲨(Squatina Argentina)、浅海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等,图2列出2008-2018年全球主要鲨鱼捕捞种类年捕捞量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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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收录鲨鱼捕捞状况

截止2019年,CITES附录Ⅱ共列入了十四种鲨鱼,即姥鲨(Cetorhinus maximus)、鲸鲨(Rhincodon typus)、噬人鲨(Carcharodon carcharias)、鼠鲨(Lamna nasus)、长鳍真鲨(Carcharhinus longimanus)、无沟双髻鲨(Sphyrna mokarran)、路氏双髻鲨(Sphyrna lewini)、锤头双髻鲨(Sphyrna zygaena)、浅海长尾鲨、深海长尾鲨(Alopias superciliosus)和狐形长尾鲨(Alopias vulpinus)统称长尾鲨属(Alopias)、镰状真鲨、尖吻鲭鲨和长鳍鲭鲨(Isurus paucus)。

图3列出了1990-2018年CITES附录Ⅱ中捕捞量较大的鲨鱼物种,包括姥鲨、鼠鲨、长鳍真鲨、路氏双髻鲨、锤头双髻鲨、镰状真鲨和长尾鲨属的捕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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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NPOA-Sharks国家和地区鲨鱼捕捞状况

为保持全球鲨鱼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99年提出了《鲨鱼养护和管理国际行动计划》(IPOA-Sharks),目的是对鲨鱼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并鼓励捕捞鲨鱼的国家和地区建立《鲨鱼种群养护管理国家行动计划》(NPOA-Sharks)。根据FAO统计,图4列出了2008-2018年全球鲨鱼捕捞量排名前20位国家和地区执行NPOA-Sharks计划情况。2008-2018年排名鲨鱼捕捞量前20的国家和地区总捕捞量为6,368,974吨,占世界总捕捞量的88%。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有6个没有制定NPOA-Sharks计划,其他14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并实施了NPOA-Sharks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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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球鲨鱼制品贸易现状

(一)鲨鱼制品贸易概况

鲨鱼贸易属于全球性贸易,目前从事鲨鱼贸易的国家和地区有183个。根据FAO鲨鱼贸易数据统计,1976-2018年全球鲨鱼总贸易量为6,905,011吨,其中进口总量3,594,494吨,在2013年达到峰值148,383吨,之后有所下降,2018年为134,097吨。出口总量为3,169,799吨,2012年达到峰值136,426吨,之后开始下降。图5列示鲨鱼制品贸易量的变化,1976-2011年处于快速上涨时期,由44,704吨上升至273,497吨,并在2012年达到贸易量峰值287,301吨;2013-2018年,年均贸易量为254175吨,处于缓慢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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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鲨鱼制品贸易分析

根据FAO鲨鱼制品贸易统计主要将鲨鱼制品分为整条冻鲨鱼及其他制品、鲨鱼鳍两大类,共有25个制品贸易条目。一类以整条冻鲨鱼、冷冻或冰鲜鲨鱼肉(包括鱼片、鱼排、鱼糜产品)、干制鲨鱼肉、腌制鲨鱼肉、熏制鲨鱼肉、鲨鱼肝油以及鲨鱼其他制品为主,另一类以制作或保存鱼鳍,干制、盐腌或非盐腌鱼鳍,盐渍、腌制、非干制或烟熏鱼鳍及冷冻鱼鳍为主,其中以干制、腌制的鲨鱼鳍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主要地位,鲨鱼鳍贸易活动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图6列出了2008-2018年,鲨鱼鳍贸易量保持在30,000-40,000吨,年均贸易量为34,782吨,总体保持稳定。2008-2012年整条冻鲨鱼及其他制品的贸易量有小幅上升,由2008年的326,983吨上升至2012年的343,187吨,平均年贸易量为335,897吨。2012年起贸易量呈连续下降趋势,2018年为贸易最低值251,632吨,降幅达27%。

鲨鱼国际贸易中,鲨鱼鳍的平均贸易价格高于其他的鲨鱼制品。图7列出2008-2011年,鲨鱼鳍贸易额在5亿-7亿美元,2011年达到峰值7.3亿美元,之后迅速下降并在2014年达到历史最低值3.5亿美元,2014-2018年维持在3亿-4亿美元之间,并有小幅上涨趋势。整条冻鲨鱼及其他制品的进出口贸易与鲨鱼鳍贸易变化类似,同样在2011年达到峰值之后出现快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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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球鲨鱼捕捞及其制品贸易的养护管理措施

(一)鲨鱼捕捞管理措施

随着主要渔业国家和地区捕捞能力逐渐增加,全球鲨鱼捕捞量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致使部分鲨鱼种群资源遭受过度捕捞。为保护鲨鱼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通过了一系列养护措施,以对鲨鱼资源进行有效养护和管理。

1.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鲨鱼作为金枪鱼渔业的重要兼捕物种之一,RFMOs对鲨鱼的养护管理采取了大量措施以保护该区域鲨鱼资源以及实现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截止2019年,五个主要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国际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ICCAT)、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委员会(CCSB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及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共通过了36项关于鲨鱼养护管理的决议和措施。

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下鲨鱼捕捞的管控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近年来对板鳃类动物的全球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得出结论,在评估的1041个物种中,大约有24%面临灭绝威胁,各国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支持下为保护板鳃亚纲动物于1973年签署CITES。此外各国为保护珍稀鲨鱼物种也纷纷采取行动对CITES附录Ⅱ中的鲨鱼种类进行管理和保护。在表2中可以看出亚洲主要鲨鱼捕捞国家采取的鲨鱼资源系列保护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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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NPOA-Sharks计划情况

NPOA-Sharks计划的实施旨在确保本国鲨鱼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管理及其长期可持续利用。截止到2016年,共31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NPOA-Sharks以保护鲨鱼资源。图4可以看出全球主要鲨鱼捕捞国家和地区不仅意识到鲨鱼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并按照捕捞情况制定本国或本地区鲨鱼行动计划。

(二)鲨鱼制品贸易管理措施

鲨鱼制品贸易量近年来一直处于连续下降趋势。一方面,全球鲨鱼资源量的减少导致各国捕获及贸易量下降,另一方面,FAO、RFMOs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加强了对鲨鱼贸易科学限制与保护,其既反对滥捕和过度贸易,也反对绝对保护。CITES主张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原则相统一,以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法贸易,以确保鲨鱼贸易的可持续。各鲨鱼捕捞及制品贸易国家和地区积极加入CITES,并通过缔约方政府之间采取的有效措施,对CITES附录所列的濒危鲨鱼物种的商业性国际贸易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利用许可证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鲨鱼贸易监管工作。

五、建议与结论

(一)建议

随着鲨鱼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全球对鲨鱼捕捞强度逐步增大,对鲨鱼资源保护刻不容缓。通过对鲨鱼资源捕捞及制品贸易管理现状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增加对鲨鱼资源保护,推动鲨鱼资源可持续发展。

1. 鲨鱼资源养护

实施鲨鱼捕捞许可证制度以及设立捕捞配额以降低鲨鱼的兼捕率。为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降低鲨鱼的兼捕率等问题,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设置捕捞配额和总可捕量对鲨鱼捕捞量进行限制以降低鲨鱼的兼捕率。引进渔船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EM)监督渔民的捕捞行为。通过加强国际公约执行以保护鲨鱼资源。

2. 鲨鱼贸易保护

以法律为基础,政府与贸易商协同管理相结合实施鲨鱼贸易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以鲨鱼保护法律和政策为基础,包括CITES、CMS和RFMOs中相关鲨鱼物种保护政策和措施,建立管理鲨鱼制品贸易的全球贸易框架,以保证长期持续实施对制品贸易的监管。然而,监管和保护不能只依赖政府,也应积极地邀请鲨鱼贸易商和贸易协会参与进来。实施鲨鱼制品代码标准化以提高监管效率。

(二)结论

综上,一方面针对国际公约执行和约束力不足、各国鲨鱼保护政策的不完善、部分主捕国家和地区未建立NPOA-Sharks等问题,应鼓励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NPOA-Sharks、严格实施捕捞许可证及捕捞配额制度、调整渔具类型、加装电子监控等以降低鲨鱼兼捕率、减少过度捕捞,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公众认为持续的鲨鱼贸易使其资源遭到过度捕捞致使更多的鲨鱼变为濒危物种,应禁止贸易。理论上禁止贸易能够解决过度捕捞问题,但也会增加走私贸易的发生,致使海关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数据进而降低监管的有效性。各国主要通过海关申报以获取关于鲨鱼制品的类别、贸易量、进口国和出口国等信息,为了对监控鲨鱼种群动态、保护濒危鲨鱼物种的政策制定以及未来研究提供帮助,实现鲨鱼制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加强监管并非禁止贸易。全球鲨鱼资源养护不是一个国家或者是某个渔业组织所能够直接完成的,只有所有鲨鱼捕捞国家和地区通力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遵循合理的鲨鱼资源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共同制定鲨鱼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才可促进鲨鱼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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