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盐行业政策盘点: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 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集团

“工信部为我国制盐行业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行业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行业发展稳定。”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工信部为我国制盐行业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行业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中国盐业协会是我国制盐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系由与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盐业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

制盐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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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从食品安全角度,对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在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方面加强监管,将有助于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包括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
2017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在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改革范围覆盖了食盐专营制度、食盐供应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管控等方面,并废止了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发改委“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3年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原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盐项目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现处理决定为取消;原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现处理决定为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

制盐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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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盐业协会《盐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2021-2025)》到“十四五”末,全行业原盐产能力争控制在12,500万吨以下,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防止产能过剩。盐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力争达到50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达到35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达到3%,获得专利数量较“十三五”期间增加50%以上;培育一批行业引领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培养扶持创建1-2个世界一流的龙头盐业企业;实现盐产品综合能耗较“十三五”降低10%以上;实现生态食盐、绿色食盐、低钠盐等食盐产品个性化、差异化开发,形成市场需求的高中低三级价格体系。
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左右)》江西省人民政府对江西省石化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了行动方案,方案重点提出,在2019-2023年期间要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创新升级,加快绿色发展,推进智能制造,延伸石油化工、有机硅、盐化工、氟化工、精细化工产业链,主要发展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排位前移,主营业务收入力争突破5,000亿元。其中:石油化工产业1,300亿元,盐化工产业1,200亿元,精细化工产业600亿元,有机硅产业600亿元。
2019年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列入限制类。将“1、单套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装置、20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30万吨/年以下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3、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列入淘汰类。高强硫酸钙产品属于鼓励类中“第十二项建材类第一条水泥外加剂的开发与应用”及“第二十一项建筑类高强、高性能结构材料与体系的应用”。
2016年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41号节能减排制盐方面,提倡热压缩(MVR)母液制造研发与推广先进技术,精制盐“石灰-烟道气”卤水净化技术,真空制盐大粒结晶工艺技术,膜法生产高纯度液体盐技术,岩盐盐穴综合利用技术。另外,该规划要求推动盐业向安全、绿色、规范、集聚方向发展。重点是调整优化工业盐结构,丰富多品种食用盐。加强盐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监管体系、流通体系、信用体系、储备体系、应急机制和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盐安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2006年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发改办工业[2006]605号)优先支持盐碱同步配套项目建设;在总量控制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井矿盐)制盐项目,应符合年产能达60万吨以上等指标要求;井矿盐区采用盐硝联产、分效预热、热电联产工艺和技术,全部采用计算机集散控制技术、卤水净化和自动化包装;井矿盐企业全面实现可控的矿山开采,岩盐矿石的采收率由15%左右提高到25%,吨盐综合能耗为140kg标煤。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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