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对农机报废更新,别是有什么误解
最近一段时间,农机报废更新成为了行业焦点,话题炙手可热。但是对一些具体问题,笔者感觉好像一直存在什么误解或者语焉不详,梳理一下与大家一起聊聊,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报废是报废,更新是更新。报废不一定需要更新,但是当前的大政策是鼓励更新。报废有一定补贴,更新亦然。对于农机来说,报废补贴已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中明确,后者相对前者是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更进一步。更新补贴则直接根据《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及即将正式公布的一览表执行,属于老政策、新文件。
第二,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但是首先要有资质。规定指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家不要以为,这个“为主”“也可”是很宽泛的描述,自由量好像很大,其实不然。实际上,这是把农机分为了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不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前者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具有报废拆解资质的企业是由商务部门而非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可以简单理解为“商务批准、农业农村使用”,如广东有关文件中“省商务厅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全省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的描述是非常准确的。对于后者(俗称“机具类”)的规定是相对宽泛的,可以由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再制造更是需要条件的,比报废拆解更要严格。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老办法严苛,新办法有重要更新,即:不再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笔者注: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允许将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从而消除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关键在于这个“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是由工信部(部批,而非地方工信部门)批准的,可以查阅《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便知。
第四,有价值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必须明确标注。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不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则要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执行,注明“回用件”。
第五,利用报废农机零部件拼装农机及交易都是违法违规的。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已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对于不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从逻辑上讲必然也是如此——禁止用报废农机的零部件拼装农机及交易。当前,利用没有报废的二手农机的拆车件进行维修或者生产一些简易农机具还是可以的,在逻辑上也需要主动注明、说明,而不能冒充“新农机”,急需约束。
报废更新是大事好事,可以人云亦云,但不能似是而非。其中,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必须按照既定的行政法规执行。笔者认为,对于不属于机动车的农机类,很多规定、检查也需要提上日程,有关业务在阳光下生存、在法律法规下发展既安全、又经济,万万不可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