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中国海关出了哪些新政(农林牧渔方面)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1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1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相关输华动物及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3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4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两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6号令)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防止伊拉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1月10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防止伊拉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甜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月1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甜椒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1月2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