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农药登记分析及如何做好布局

摘要:中国农化企业已深度融入国际市场,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加快布局海外市场,特别是中国、美国和欧盟等全球重点市场登记布局。本文通过全球重点市场布局的必要性、产品市场分析、登记预风险评估、关注各国评审标准并进行产品登记预风险评估、登记项目管理和跟踪,登记资料归纳、编写和登记规划,进行中美欧登记分析及如何做好布局。

关键词:中美欧登记法规、登记布局,重难点分析

01、中国农药全球重点市场布局的必要性

全球重点市场布局已成为中国农药企业发展壮大的动力,做好产品布局和登记,才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全球农化境外跨国公司,他们的新产品均会在全球重点市场进行登记规划,预测产品的峰值,创建全球登记核心资料,并快速在重点市场登记。  

目前农药的登记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规避登记风险是农药企业要注意的。笔者重点分析中国、美国和欧盟等全球重点农化市场的登记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便中国企业降低风险,做好产品的登记。

02、产品市场分析

产品研发和选择时,做好产品的市场分析。美国、中国和欧盟与巴西一起为全球农化重点市场,企业应对中、美、欧的主要作物、主要靶标对象、用药情况、主要品种、销量和价格等进行分析,评估拟登记的国家和地区,作物和主要防治对象,产品上市后销售和市场潜力,帮助企业决策产品的投入和前景分析。

03关注各国评审标准并进行产品登记预风险评估

3.1 评审标准不同

中国、美国和欧盟农药登记评审标准有一定区别。美国 EPA 采用风险评估策略, 产品使用时防控措施得当,对人和环境的风险很低就能接受的。欧盟是全球最严格的评审制度,在进行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同时,对产品毒理和环境资料进行评价时有以下情况,是不能登记的:

健康毒理:1A和1B类致癌物; 1A和1B类致突变物;1A和1B生殖毒性;内分泌干扰物。

环境归趋:PBT(持久、生物累积和有毒);POP(持久性诱集污染物);vBvP(非常持久性、非常累积性);内分泌干扰物。

中国除了进行健康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外,对产品毒理资料进行审核时有以下情况,是不能登记的:

a. 急性毒性为剧毒和高毒的,杀鼠剂和阿维菌素除外;

b. 急性经皮剧毒以上农药制剂和急性经皮中等毒以上室内使用卫生用制剂;

c.  眼睛腐蚀性的农药制剂和眼睛强刺激的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制剂;

d. 皮肤腐蚀性的农药制剂和皮肤中毒刺激以上的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制剂;

e. 致敏强度为强度及以上的农药制剂和致敏强度为轻度及以上的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制剂;

f.  具有迟发性神经毒性/或致突变性/或致畸性/或致癌性的农药;

g. 微生物农药具有致病性。

3.2 产品登记预风险评估

产品登记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和健康预风险评估是保证登记产品登记有效措施。通过对同类化合物产品进行分析,了解健康毒理情况和环境情况,或进行必要的毒理试验、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试验,以进行有效成分毒性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对主要代谢物进行合理推断,通过合成路线推断主要杂质,并利用(Q)SAR,Read-across和数据架桥等手段对杂质和代谢物遗传毒性进行评价,了解产品登记风险和登记成功率。

04、各国登记法规和登记

美国、欧盟和中国农药登记法规和管理各有特点,概括如下:

4.1 欧盟

欧盟农药管理包括植物保护用和杀生物用两大类别,分别由欧盟EFSA和ECHA监管。欧盟主管活性物质登记,制剂登记由拟登记的成员国负责审批。欧盟农药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将农药分成以下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包括病毒)、基础物质监管和可替代侯选物4类。管辖范围包括活性物质、安全剂、增效剂,制剂产品授权和辅助剂授权。2017年8月发布法规Regulation 2017/1432中引进″低风险活性物质″的类别,该法规修订法规Regulation 1107/2009给出低风险活性物质的标准,获准低风险活性物质:评审速度比常规产品更快;一旦批准后,登记有效期延至15年;研究数据保护年限延长至13年;评审时间4个月完成。

欧盟采取″基于危害″的方法决定农药活性成分是否会被批准。欧盟活性物质登记分为新物质批准、现有物质TE评审和物质再评审。理论上,常规农药评审周期2.5-3.5年,首次获批有效期10年, 再登记后有限期15年。基础物质首次获批后理论上登记永远有效。TE评审周期4个月。但欧盟评审延期严重。

制剂登记为成员国层面登记,分为成员国产品登记、区域授权和制剂再评审。

4.2 美国

美国农药登记分为联邦登记和州登记,美国EPA负责美国联邦农药登记。农药登记法规分别是《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案》、《农药登记改进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0册》。美国农药登记类型分为生物农药和化学农药,美国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登记,登记资料要求比较少。美国农药登记包括厂址登记,农药登记和分销商登记。登记流程首先进行厂址登记,再确定产品登记类型,进行数据缺口分析, 获取数据。农药登记有:R332,活性成分来源未登记,提交全套新数据,评审周期24个月;R333,活性成分来源未登记,全部引用或选择性引用且申请者有全套数据或数据的授权信,评审周期11个月;R334,活性成分来源未登记,选择性引用,评审周期12个月。

数据类别:

A.独家使用数据:针对含新活性成分或活性成分新混配的产品首次登记,以上首次登记产品的变更登记,数据保护期10年, 从登记获得批准之日算起,引用需获得授权并进行数据补偿。

B. 可补偿数据:用于新产品登记、新用途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申请时所提交的数据,数据保护期15年, 从数据提交之日算起,引用需进行数据补偿。

C. 其他数据:过数据保护期的登记数据,公开文献,政府产生的数据。

制剂登记,R310:如果活性成分来源已登记的新产品登记, 评审周期7个月,R300/R301 相同相似产品登记, 数据完全引用/选择性引用评审周期4个月。

州登记, 产品投放州市场之前必须完成州登记,评审周期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

产品登记证拥有者为主登记人,分销商登记为次级登记人,每个分销商需要有自己的公司号并申请分销登记。

4.3 中国

中国农业农村部负责中国农药登记,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ICAMA)具体负责农药登记资料的评审工作。2017年开始实施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国农药登记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农药安全性评估策略,实施国内GLP试验管理流程,登记资料目前仅接受国内GLP报告。农药登记类型分为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原药分为新农药原药,非相同原药和相同原药登记,制剂分为新农药制剂、相同制剂和相似制剂登记,不同登记类型不同登记资料要求。加强了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评审。根据目前农药审批流程,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评审,每年2次评审会议;有效成分已登记其他登记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评审,每月1次评审会议,评审周期一般8-12月。

4.4 欧盟、美国和中国登记主要异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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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登记资料准备

5.1 跨国公司登记资料准备

全球各国登记资料要求都有一个相同点,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化学、毒理、药效、残留和环境行为等方面资料以帮助登记机构对登记产品在人类健康安全、膳食安全和环境安全进行评估。境外跨国公司在准备新产品登记资料时,通常按照欧盟和美国资料要求准备全球登记的OECD-GLP核心资料,在不同国家登记时,在当地再补充适当资料。中国目前不接受境外OECD-GLP报告,须在中国GLP实验室进行试验。

5.2 试验安排注意事项

5.2.1 新农药登记试验安排时,应根据预风险评估结果,分批次进行试验,以降低登记风险。

5.2.2 同时安排中国-GLP试验和OECD-GLP试验,要考虑不同试验注意事项。

5.2.3 实验室选择。在安排试验前要对登记试验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应在2-3个实验室中选择实验室开展试验。瑞欧对OECD-GLP实验室和中国GLP实验室进行评审,建立实验室库,选择适合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5.2.4 试验监理。试验监理是完成试验很关键的因素。做好试验计划书的审核,及时了解试验进展,和实验室进行有效沟通,做好试验报告的审核和意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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