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探索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农业农村部已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元一智库从品牌生态学角度出发,构建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复杂系统稳定性模型——品牌囤,包含了1个主体、2个机制、3个世界、4个支柱、5像合一。其中3个世界指的是“历史人文世界、绿色生态世界、品质美味世界”,而地理标志恰好是3个世界的集成者,是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多样的气候特点、丰富的地域资源孕育的优质农产品,是建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载体。
近日,农业农村部信访处答网民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政策咨询”的留言引发广泛关注,因为这则回复透露出关键信息:
“2022年3月,我部已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发布公告“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由于农产品与农业农村部的强关联,农产品地理标志虽施行的晚,认可度却很高,各地政府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相应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联农带农致富效应也比较显著。农参君就此梳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历程供大家回顾参考,并对现行的认证体系进行总结,以便未来更好地做好地理标志工作。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梳理
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我国2002年12月修改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表述首次出现。
2007年12月,农业部颁布实施《农产品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首次以农产品字样的部门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地域农产品实施保护。根据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2008年农业部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7月1日发布第1054号公告,公布首批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28个产品,“黎城核桃”成为农业部第一个编号产品(AGI00001)。
2008年8月8日,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使用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2019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
截至2022年11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为3510个,其中保护工程支持634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各地政府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日趋提升,纷纷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打造区域经济、创建特色品牌的抓手,在规划计划、补贴奖励、宣传推广、品牌打造等方面积极推动。
安徽旌德灵芝连通资金、参股、生产、分红等环节,让“村民”变“股民”,农户户均收入增加7000元以上;宁夏灵武通过加大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力度,露地灵武长枣由原来亩产1000公斤提高到1300公斤,亩均增收3000元;在浙江兰溪,地理标志农产品带动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所占比例从25%提高到80%,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速超过10.2%。
虽然地理标志认证制度进行改革,但值得肯定的是,时至今日,地理标志农产品已成为各地推动经济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
二、三标并行的现实分析
现行的地理标志抛开职责部门及配套法律、办法,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两类——一红一绿,红色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绿色标为农业农村部认证的。
其实地理标志是舶来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发展也在不断探索中,相关体系的构建也在逐渐摸索。
1999年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于12月出台《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
2001年3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01年10月《商标法》修订,我国开始在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2002年12月《农业法》修订,规定对符合产地规定的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005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准。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但相应的规章并未调整和废止,基本形成了如下保护格局: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商标法》为法律依据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2.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3.农业农村部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同一地理标志获得不同部门注册或登记必然造成权利的冲突,消费者亦无法辨别何为“正品”。
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吴县市湘城阳澄湖水产养殖总厂”1997年获准注册“阳澄湖”注册商标。2005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证书,2007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获准注册“巴城阳澄湖大闸蟹”集体商标,2017年10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又申请了集体商标。2020年4月,该协会又就“阳澄湖大闸蟹”另行申请并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一个“阳澄湖大闸蟹”,就有如此多种地理标志,且由不同组织持有,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消费者极有可能无法识别何为“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
三、探索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随着农业农村部这一则公开的留言回复“按照部门“三定”,我部正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成为接下来关注的焦点。
目前,地理标志虽然认证数量多,但其经济价值的实现却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市场影响力不够、生产规模小、竞争力偏弱等。因此,尽快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十分必要。世界范围内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在构建新制度过程中值得借鉴思考。主要分为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种。
专门法保护。这一种方式既强调地理来源,又强调产品的质量、声誉、特征与地理来源的联系,是一种强保护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国家通常为历史文化悠久、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东南亚和南美洲。代表性的有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巴西的《农产品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法》、印度的《农产品原产地法》、俄罗斯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推广法》。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格的实质审查和官方控制,确保了登记农产品的质量、声誉和特征;二是有力的官方监管和行政保护,大幅降低地理标志持有人的维权成本;三是避免地理标志被垄断独占,确保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广泛受益。缺点:一是需要单独建立一套严格的注册和审查系统,增加行政成本;二是实质有效的地理标志国际注册体系尚未建立,国际注册和保护成本较高。
商标法保护模式。在商标法中作出特别规定,将农产品相关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进行保护。如科罗拉多马铃薯是美国的集体商标,印度大吉岭茶叶在美国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以用来标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还可以用于证明商品质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较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新移民国家。该模式主要有三大优点:一是利用商标法架构延伸来保护无需额外立法,不会过多增加制度运行成本;二是公众对商标体系认知度高,易于接受;三是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完备,易于国际注册和保护。但缺点同样明显:首先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地域划定和产品标准要求相对宽松,消费者不能借此判断产品质量,难以获得差异化优势;此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维护成本很高,一旦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入公示阶段,商标持有人必须启动诉讼程序,导致高昂费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具有独占性,可能将一些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排除在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假冒法等法律为依据,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将假冒原产地名称、误导商品出处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和制裁,从而为地理标志农产品提供保护。通常用于地理标志在他国尚未注册而遭受侵权时的权益维护。该模式的优点包括保护范围广,多数国家可依据国内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然而,作为一种侵权后的维权方式,此种方式同样存在维权操作难度大、保护程度较弱的缺点。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立法框架等核心问题研究力度,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情况,研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管理、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具体制度及措施,为最终形成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支撑。目前,已形成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协调模式可选方案,并开展利弊分析。
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的地理标志发展相对较晚,但这也表示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农参总编辑铁丁老师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笔宝贵财富,在品牌强农战略下,无论如何进行认定,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必将日趋完善,坚持走品牌化发展路线将更大程度上释放地理标志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