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看:2024年中国种业创新“堵点”在哪?
种业作为农业“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
新时代以来,国家种业政策更加关注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在于种业创新链各环节的相互协作、均衡发展。
本文从创新链视角探讨我国种业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种业创新链各环节价值传递特征及其原因剖析、创新链中不同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梳理,有靶向性地探寻种业创新发展的“卡点”,并提出破解困境的路径选择,有助于优化我国种业创新链,完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种业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融合,全面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特征
创新链是一项科技成果从创意的产生到商业化生产销售整个过程的链状结构,不仅包含知识、技术在整个过程中的流动、转化和增值效应,同时也反映各创新主体在整个过程中的衔接、合作和价值传递关系。
理论上看,创新链包括知识创新环节(基础研发环节)、创新知识孵化(新技术)、采用新技术,技术产业化环节,且每个环节均有创新价值的形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不同阶段的创新产出上。
本文认为,种业创新链包括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鉴定,种质资源创制,新品种选育,品种扩繁与制种,品种推广等环节,不同环节形成不同的创新产出,均具有相应的价值。对比创新链各环节和对应的创新产出,种质资源创制环节存在“断链”问题,创新链价值存在“衰减”现象:从论文到专利,再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逐级衰减。
从我国种业高水平论文数量来看,2008—2021年,中国从2008年紧追美国,逐渐加快追赶速度,到2013年反超美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16年后逐渐拉大了对美国的领先幅度。在作物分子育种技术方面,2018年前与美国并跑,现已全球领跑。
从高质量专利数量来看,2008—2021年,中国与美国差距较大。美国陶氏杜邦公司专利集中度高,在技术上高度垄断;中国高质量专利数量少且分散在不同研究机构,只在少量国外专利上拥有实施许可权。
从高竞争力品种来看,美国科迪华、德国拜耳、中国先正达、德国巴斯夫等跨国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德国拜耳和美国科迪华两大公司控制了全球近40%的种子市场,中国品种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其差距仍然较大。
上述三个方面反映出,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呈现“三级衰减”特点:从高水平论文到高质量专利申请来看,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开始显现,有些领域是几何量级的差距。说明我国高水平论文的产出没有落实到高质量专利上,这是第一级衰减。从高质量专利到未来产品看,我国申请专利大多集中在科研单位,基本没有核心专利,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加强核心专利的保护,为掌控新产品未来市场打下坚实基础,这是第二级衰减。从专利技术到产品创制与市场占有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缺乏原创技术与核心专利的支撑,虽然有做大做强产品的愿望,但难以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拳头产品,产品周期和产业竞争力也受到影响,这是第三级衰减。
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成因剖析
从发达国家种业创新来看,发达国家(包括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不追求论文,只追求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布局与产品研制往往是同步考虑的,在专利申请保护之前就已经做足了未来产品开发和市场调研的功夫;高度重视核心技术研发和设备研制,依靠活跃的技术成果转移转让,保护产品技术专利,为打开新产品市场并形成技术垄断优势奠定基础。
从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特征分析来看,我国高水平论文数量增长并没有带来高质量专利技术、高市场占有率产品的产生。造成种业创新链价值“三级衰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种业创新体系不完善,创新链各环节衔接不紧密。
一方面,当前我国有很多育种单位、育种课题组、种子企业等研发主体,但研发主体小而散,在育种研发上没有统一部署,育种研发资源分散、创新效率低,有“体”无“系”。不同公益性科研院所之间在品种选育上存在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现象,存在育种研发规模小、资源配置效率低、选育品种低水平重复等问题。公益性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壁垒,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企业无法或者很难获取由政府和公益性科研机构所掌握的大部分育种资源。
另一方面,我国种业创新各环节由不同主体完成,导致各环节脱节。当前我国育种模式主要是由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公共部门进行种质资源收集、品种选育环节,通过品种转让,由种子企业进行品种扩繁和制种,最后由种子企业或合作社进行品种推广和销售,形成具有主要育种资源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育种环节与市场端脱节,而了解市场需求的扩繁和推广端的企业在育种方面研发能力不足的现象,导致种业创新链各环节衔接脱节。
从我国科技创新链的普遍特征来看,对应创新链不同环节,创新主体的定位不同、投入主体也不同。我国科技创新链存在明显的“死亡之谷”。创新链全链条上,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技术集成配套、中试熟化到商业化开发之间,在技术集成配套环节出现明显断链,并存在明显的主体缺位、投入缺失,因此被称为“死亡之谷”。
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来说,在技术集成配套环节申请不到科研项目,拿不到科研经费,发表不了高水平文章,申请不了专利,又因缺乏配套技术不能直接转化为能赚钱的产品,因而科研人员没有积极性去做。对企业来说,这个环节需要较大的投入去组装配套、熟化、产品化,需要承担上游科研成果不配套、难集成的风险,比起直接从国内外科研人员手里购买、转让的“拿来主义”方式来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都不愿意去做。
(二)种业创新相关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备。
一是种业科技评价的市场需求导向尚未完全建立。科技项目、成果奖励等成果评价和人才评价,主要还是集中于论文数量和被引指数、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等指标,对于由论文、专利到产品的应用范围、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等指标权重较少。特别是有些单位只要提交专利申请就给予一定的科研奖励,导致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并未考虑专利实用价值、专利布局等问题,导致专利低水平重复。我国在专利授权数量上与美国处于第一梯度,但高质量核心专利数量和海外布局与美国差距还较大。
二是种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短板。种业企业育种人才储备不足,特别是缺乏既懂得育种专业知识、又精通商业化育种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同时,受体制、机制所限,种业企业从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比较困难。体制内科技人员离职、离岗创业、兼职兼薪等仍有诸多门槛,科技人员不愿意到企业开展技术研究或技术服务。
三是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尚不完善。部分成果登记、管理制度不适应新发展要求。当前,我国品种选育核心主体依然是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育种方向多以学术价值为主,未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导致成果转化存在困难。
四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产权保护范围较为模糊,种业侵权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大力投入研发并持续开展品种创新的积极性,跨国企业的种子论粒卖,国内的种子论斤卖,导致我国品种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我国部分品种质量、适应性、抗逆性与国外品种竞争时存在明显差距。
(三)种业企业小而散,尚未真正成为种业创新主体。
我国种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不高,所有企业的研发投入仅相当于跨国种业巨头拜耳的一半左右。种业企业研发投入多为企业自筹,创新风险高。我国种业企业育繁推一体化机制不完善。
当前,全球已形成跨国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体系),德国拜尔、美国科迪华等大型跨国企业具有丰富的育种创新资源,实现从育种、扩繁制种到销售推广的一体化种业创新模式。然而,我国种业企业多以销售种子为主,同时具备选育品种、扩繁制种、推广功能的种业企业较少。
我国种业创新链中不同要素间关系的理论探讨
种业创新链条长,涉及主体多,需要多方面共同协作、各环节相互衔接、各地方相互配合。
针对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的原因,从种业创新链条上不同要素相互协同视角来看,迫切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主要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产生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现象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
(一)处理好科学和技术的关系。
尽管现在科学与技术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有学者提出科学与技术越来越趋于一体化,但不能把科学与技术混为一谈,科学与技术在项目设立、组织管理、验收评价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发展规律与内在要求。
1. 科学与技术的联系与区别。科学与技术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科学研究是科学原理、理论、规律等的发现和创造过程。科学研究既有“灵光一现”的自由探索,也有国家需求导向的原创研究,为技术创新提供源头理论和基础依据,孕育并产生重大技术突破。科学研究的支持重点是“择人”,对有创新意识、创新激情、创新能力的个人,进行长期稳定支持。技术创新是科学发现的延伸,是科技创新环节的后端。技术创新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方法工具、产品创制和集成转化等过程。技术创新的支持重点是“择事”,对需要着力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制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方式,通过自由竞争方式予以支持。
2. 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组织方式。遵循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不同规律,需要相应的管理思维与思路、认识论和方法论,需要不同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设计。科学研究往往是出于科学家自由探索和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要求采取独自探索或小课题组式的研究。技术创新往往是产学研用推各方面联合攻关的结果,必然要求采取不同于科学研究的小课题组的方式。例如培育品种是一种低概率事件,想要源源不断出好品种,需具备三大基础,一是制种规模要大,二是选择群体要大,三是选择压力要大(病虫、高温、高寒等多种环境条件下),由此决定育种课题组式的种业研发模式是不适应的,必须走商业化育种的路子,必须建立类似拜耳、孟山都等跨国企业大规模、流水线、工厂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3. 如何处理好种业科学与技术的关系。种业科学与技术的区别尤为鲜明。种业领域的基础研究,例如种质资源创新、遗传性状分析、抗病抗逆机理、基因编辑工具等应用基础研究,就需要用科学的范式;种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例如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等应用性技术研发、产品创制,都属于技术的范畴,需要用技术的范式。处理好种业科学与技术的关系,需要根据不同的科技活动类型,分类设计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关键是把握好“三个不同”。一是需要不同的创新主体。种质资源的收集、保藏、评价与利用,主要依靠成建制的中央级农业科研机构、部分地方农业科研机构和涉农领域高等院校;品种选育、生物育种工具等,主要依靠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进行研发和创制,或者由企业牵头联合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协同攻关。二是需要不同的项目布局。种质资源创制,主要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关重点基础研究专项、实验室专项等开展,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规模化品种选育主要依托企业引导专项、科企合作专项等开展,依靠市场资金支持。三是需要不同的平台条件。种质资源创制,主要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开展,需要政府主导、稳定支持;品种选育主要依托企业的各类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开展,需要企业主导、赛马争先。
(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在种业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1. 政府在哪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抓种业,应该在三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一是种质资源等公共资源建设,包括种质资源的收集、保藏、鉴定、评价与利用。二是种业创新基础条件保障,包括育种平台、制种基地、繁育基地建设以及人才培育、资金投入等保障。三是种业市场监管,全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种业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积极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2. 市场在哪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种业发展中,市场也在三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引导新品种培育方向与技术路线。育种创新主体不同,其创新价值观和创新方法论完全不同。全球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都注重原始创新、关注发表论文等,其创新的方法是“点突破”,创新的组织方式是课题组制。而企业育种创新主要注重市场占有,其创新本质上属于“研发”而不是“研究”,创新的方法是“集成转化”,创新的组织方式是专业化、流水线。二是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要重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科研单位支撑、多方参与的开放体系。三是建设集成转化条件与平台。建设和运营高通量、规模化的分子育种平台是提升我国育种水平的当务之急。
3. 实现种业领域政府和市场“两手都硬”的关键。政府和市场“两强”“两手都硬”的关键,是政府要做到“应保尽保”“应放尽放”,市场要“应投尽投”“应接尽接”。对公益性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政府财政要100%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商品属性的技术研发、产品创制、市场开发、品牌打造等,政府财政要退出来,鼓励和引导企业100%投入,做到“应放尽放”。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初级研究成果,要“应接尽接”,加大集成配套熟化力度,真正成为种业创新的集成转化主体、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推广主体。
(三)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在种业创新上,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是个难题。中央主要抓什么,地方主要抓什么,应该有基本的分工。近几年,因为中央重视,各地都抓种业,出现了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高水平浪费”的问题。
1. 中央在哪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种业上,中央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布局建设好种业国家实验室、不同品种不同环节不同区域的种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国家级种业工程技术中心等。二是建设国家种业科研力量,布局建设国家级种业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央种业头部企业等国家种业科研力量。三是供给种业公共政策和服务,制定种业发展战略、监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维护等政策,开展种业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研制先进的仪器设备等,在种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战略引领、原始驱动、源头供给、环境营造等作用。
2. 地方在哪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种业上,地方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保护地方资源,开展区域性、地方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建设复份库、中期库、种质圃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以及区域级基因库、活体保种场保护区。二是区域技术攻关,结合区域生态特点和资源禀赋优势,开展区域性种业应用技术攻关科研任务,开展区域性种业有关的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引导开展区域性重大品种联合攻关。三是成果落地应用,重大品种和配套技术在本地的适应性试验示范和大面积推广应用。
3. 实现种业领域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力的关键。种业领域,实现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力的关键是:中央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地方抓落地、抓实施、抓主体、抓监管。目前,种业领域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力有两个重要抓手。一个是落实种业振兴行动,这是中央层面顶层设计、战略谋划的结果,但很多落地落实的政策、举措、抓手、平台载体、机制等,需要靠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类力量来完成。另一个是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要建立“揭榜挂帅”“赛马争先”“部省联动”等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力量协同攻关,地方要开展相应的特色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四)处理好公益性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处理好公益性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的关系,核心是明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分工责任。
1. 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哪些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定位,决定其必须以满足国家战略、国家重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职责使命。从事种业科研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应在三个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一是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在为国家保护好种质这一战略资源的同时,为育种企业开展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基础育种材料,提供权威完整科学的基础数据资源支撑。二是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阐述清楚科学原理,减少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成本,抵消企业开展后续研发的风险,引导企业愿意以较大投入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和产品创制。三是为种业企业培养全产业链人才,包括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服务人才等。公益性科研机构应在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培养高层人才团队建设、建设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平台的同时,针对企业需求,为企业源源不断地培养和输送新兴学科、跨学科、多领域交叉的复合型骨干人才或团队,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指导服务,鼓励博士毕业生到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有利于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2. 企业在哪些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种业创新,企业必须是创新主体,包括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等。跨国种业集团无一例外都是创新主体。种业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出题者为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学家们提出产业需求和关键问题。二是作为牵头者组织开展种业创新。种业创新尤其需要以企业牵头建立各类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与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构建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格局,建立涉农科技领军企业与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深度融合机制。通过创新联合体,在实施重大项目过程中,培育壮大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科技领军企业。三是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培育,尤其需要规模化的验证、市场化的需求,这些要求只有工厂化、规模化、流水线作业的企业才能做到,这是搞自由探索、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小课题组根本达不到的。特别是对于动物育种而言,动物育种必须寓育种于养殖生产过程当中,这就决定必然要依靠规模化养殖企业,在养殖的过程中,在解决繁殖率、料肉比、疫病防控、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产业链各环节实际问题的同时,提高育种精准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破解我国种业创新链价值“衰减”的路径选择
一是加快构建梯次分明、分工明确、适度竞争的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按照科学与技术不同规律配置资源,根据政府与市场不同功能重构体制,依据中央与地方不同职能强化分工,根据公益性科研机构和企业各自定位分别赋能。让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回归各自主责主业,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研究由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市场化产品化产业化应用研究与开发交给企业去做。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建设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种业大数据平台。支持企业与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品种选育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二是尽快改革现行种业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营造适合种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彻底扭转改变创新链价值“衰减”趋势的科研评价导向“指挥棒”,根据种业创新链不同环节属性定位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不同战略目标、不同价值取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打破体制障碍,推动高等院校和公益性科研机构人才与企业之间的顺畅流动,采取引育结合方式,加大种业企业人才储备;破除唯论文、唯成果的限制,改革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制度,畅通企业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通道,从外部环境上保证企业科研人员进的来、留的住、干的好。
三是从基因资源、技术、品种和商标等方面,建立多层次明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推进制定«新品种保护法»,完善育种成果权益分配制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保护原创育种者的利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性,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制度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推进修改完善«专利法»,推动建立种业知识产权部际协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强化协同保护;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国际化水平,建立和完善种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四是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力、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种业龙头企业。鼓励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具备育种、扩繁制种到种子推广纵向一体化的大型种业企业集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从育种到生产的一系列综合解决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并且给予种业企业“扶优”和“扶强”的倾向政策,激活种业企业创新活力。支持种质资源和品种向种业企业有序流动,对科研院所、高校拥有的种业资源,尤其是接近产业化开发的资源和品种,按市场规律建立进入企业的政策、平台和机制,快速充实企业研发基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缩短企业资源积累和创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