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思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以知识产权“轻资产”的质押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是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举措,是种业振兴背景下破解种业企业融资难、扶持优势种业企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也是促进种业科技成果快速转移转化、加快种业强国建设的现实路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做大做强我国种业企业对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需求将日益旺盛,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实践探索等方面均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亟待加快推进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

一、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形势需求

(一)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任务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是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种业企业最核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是创新完善种业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现实要求和客观需求。对于种子企业、科研单位和育种者个人利用品种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对于知识产权金融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要求和战略任务。

(二)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是扶持优势种企发展的迫切需要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品种权等抵押质押贷款制度,提高企业融资可及性、便利性。2022年7月2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扶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强调,鼓励金融机构与阵型企业对接,推出更多适合种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形成长期稳定支持。种业企业多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具有“轻资产、缺担保、急发展”的特点,因难以匹适传统的以不动产等硬资产作为担保获得融资的条件,在发展中面临“融资难、融资急”的局面。因此,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显著意义在于助力种业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发展瓶颈问题,助力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是促进重大品种转化的重要保障

我国科教单位和企业拥有数量众多的品种权,其中很多品种权能够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品种权作为质押物获得金融贷款来解决优质种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不仅可以使企业本身以品种权质押换来金融支持、以金融支持获得科教单位优质的品种权进而获得长足发展,还可以使金融机构获得应有的资本收益,同时实现国家着力推动的种业科创产业发展。目前,品种权等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临着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可以有效联通科学家、企业家、创投家等创新主体,打通技术研发、产业应用、商业运营等环节堵点,融通科技、产业、资本等创新要素,有利于促进种业科技成果快速转移转化。

二、加快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以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无形财产是集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要素为一体的重要资源。品种权质押融资对种业振兴和企业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和价值贡献。

(一)品种权质押已有法理依据,但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

我国《民法典》第440条对权利质权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融资的标的物,该规定成为目前我国品种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关于品种权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品种权质押做出具体规定。对品种权质押的审查、备案、登记、公告等专门制度尚未建立,农业农村部现行的品种权质押备案的审查指南,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品种权质押实践探索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品种权价值难以评估是影响品种权质押广泛应用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种业企业为盘活资金,将品种权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的做法越来越普遍。据了解,2006年四川省一家种业公司以其盛玉9号、南油10号和D优6511等三个品种权作为质押,先后两次从南充市商业银行获得了共计450万元的贷款,成为全国较早的品种权质押融资案例。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顺应种业发展趋势,参照专利做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种权质押备案的审查指南,对品种权质押备案的审查、撤销、注销、延期、公告以及备案后品种权的转让、放弃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2021年初开始,按照该审查指南已经着手开展并逐步规范品种权质押备案业务。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办理了44项品种权的质押备案,包括山西强盛种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尔农艺有限公司、海南九圣禾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0多家种业企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齐齐哈尔鹤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10多家金融机构,通过以品种权作为质押,累计融资贷款金额达到2.35亿元。2023年,北京农商银行落地北京市首笔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贷款,率先采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系统双质押登记的风控模式,向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超千万元贷款,创新实现金融支持种业振兴的融资新模式。2023年12月5日,农行陕西省分行成功向杨凌国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贷款150万元,标志着该省金融系统内首笔以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贷款成功落地。

品种权价值评估是影响品种权质押应用的重要因素之一。植物新品种是一个生物体,具有生命周期,品种权价值受地域性和时间性影响较大。与汇票、支票、债券等其他权利的价值一目了然相比,品种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以及可派生性等主要法律特征,导致品种权在价值上较其他权利质权更不易确定,直接导致了品种权价值的价值波动和不易评估,这就导致品种权质押融资时较其他权利质权难度更大,最终造成品种权质押融资没有实现广泛应用。

(三)种业企业对品种权质押融资需求强烈,但金融机构对品种权质押依然存在壁垒

笔者发现,在购买获取科研单位品种权和加大品种权研发投入等诸多方面,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对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很多种业企业提出,建立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可以大幅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破解种业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等突出问题。与传统的资产抵押业务不同,品种权质押登记、处置转让和变现,成为品种权融资创新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现有制度尚未破解品种权质押融资评价难、变现难、管理难等问题,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品种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规程,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品种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主要壁垒。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品种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一是建议参考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品种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便于当事人进行担保登记,最终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质押成本,提高质押设定的效率,促进品种权质权的设立,维护债权的安全。

(二)构建品种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一是构建品种权的价值评估制度,这是由品种权的无形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对品种权价值和质权人利益的影响决定的。二是建立和完善评估机构,培养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建立品种权价值的动态评估机制。三是建立动态价值评估机制。在品种权质押期间,在有证据证明质押的品种权价值可能发生变动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出质人对品种权进行价值评估。

(三)积极推动构建品种申请权的质押融资制度

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其财产内容都可以进行转让,因此,品种申请权是否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还存在争议。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优越性,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债权实现,建议积极推动构建品种申请权的质押融资制度,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明确规定品种申请权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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