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以科为基”。科研人才是加快种业核心技术创新,加强国家种业创新力量的战略资源。种业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是实现现代种业强国的骨干力量。目前,我国种业企业普遍“小而散”,科研人才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因此,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既是推进种业振兴、打好种业翻身仗的重要举措,也是种业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指出,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要求要抓好种子这一“要害”,注重培育种业企业。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同样指出,要强化科企深度融合,通过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力量。

在科研院所全面深化改革与种业科企合作已成必然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主观意愿在促进科企双方深度融合,推动种业要素向种业企业有序流动中愈发扮演重要角色。但是,目前国内外关于种业科企合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双方合作机制、合作模式与合作经验启示等方面,以科研人员合作意愿为研究方向,揭示种业科企深度融合的制约因素和路径选择的研究较少。因此,本研究基于对5个省市8家农业科研单位652名育种相关人员的问卷调查,深入研究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和科企合作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参考。

二、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的意愿

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意愿强烈,愿意通过与种子企业合作的形式发挥自身价值。调研显示,期望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科研人员总计574人,占总样本的88%;不愿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科研人员仅有78人,占总样本的12%。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意愿的提升,一方面,是在国家持续推进科研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不断出台、完善政策措施,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愿意通过各种形式与种子企业合作从而发挥个人价值。另一方面,种业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为弥补自身人才队伍短板,注重引进高层次学科领域专家,使种业科研人员成为企业建设的重要驱动力。同时,伴随龙头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成和研发投入的加大以及资源整合的加速,国内种业格局将重塑,同样有助于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的意愿。

(二)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的规模

科研人员与中型种业企业合作机会较多,向往迈入更高平台。根据种业企业规模划分,科研人员与小微型种业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合作的频率为98次,占总体的33.3%;与中型种业企业(500万元≤营业收入<20000万元)合作的频率为150次,占总体的50.8%;与大型种业企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的频率只有47次,占总体的15.9%。可见中型种业企业是科研人员合作机会最多、合作频率最高的。结合科研人员合作意愿调研结果,66.2%的科研人员更期待与“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业企业合作。“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业企业具有种子培育、扩繁以及销售与推广的全流程服务能力,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在更高的平台中,有利于科研人员将自身“软件”基础与企业良好的“硬件”条件相结合,有利于科研成果的研发与推广。

(三)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的模式

快捷稳妥的合作模式是主流合作方式,合作融合层次较浅。科研人员实际参与的科企合作模式占比由高到低依次为合作育种(38.9%)、委托育种(21.1%)、成果转让(20.2%)、共建产业联盟(7.1%)以及“双创”模式(10.7%)。科研人员期望参与的科企合作模式占比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合作育种(62.5%)、成果转让(12.9%)、委托育种(11.8%)、共建产业联盟(7%)、“双创”模式(5.4%)。在两层面的结果中,合作育种、委托育种、成果转让三种模式占据总样本的80%以上,是目前科研人员主要的科企合作模式,这三种合作模式主要为科研人员提供了育种研究经费,提高了种业成果转化率,有利于种业企业利用研发成果迅速占领市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合作深度层面,三种主要合作模式体现出科研人员与种业企业间的合作仍处于短期、快速转化成果的浅层合作,不利于育种资源在科研人员与种业企业间长期双向流动。

(四)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的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占比率最高,人事制度的构建未得到充分体现。参与过种业科企合作的主体中,科企双方已构建合作相关配套制度的有125家,占整体的57.3%。其中,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风险共担制度、人事制度、激励制度在配套制度中分别占整体的41.5%、34.7%、12.10%、4.40%、7.30%。在国家深入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影响下,知识产权制度所占比率上升,一定程度上,种业自主创新水平不仅得到了提高,同时粮食安全的种业根基也得到了务实。相反,人事制度的构建在目前所有制度中未得到充分体现。人事制度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种业科研人员跨部门、跨体制自由流动,降低了人才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程度不高

在接受调研的652位科研人员中,434人未实际参与过种业科企合作,占总样本的66.6%,与科研人员参与科企合作意愿形成鲜明对比。一方面,主体合作目的存在偏差。科研院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着眼于基础性研发、前瞻性研发;科研人员注重职称评定,职称是科研人员价值与能力的体现,涉及科研人员的根本利益;种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仅要解决的可行性的问题,同时要考虑市场需求与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主体合作时间存在分歧。科研人员培育新品种需要较长时间,且存在复杂的不可预见性;种业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致使科企合作目前仍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深度融合机制,存在“两张皮”问题。

(二)种业企业科企合作条件不完备

首先,“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数量较少。截至2019年底,全国持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为6393家,其中,进入2018年“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名单的仅有94家,且主要集中于北京与山东。在全面促进种业科企合作,推动种业全链条现代化的新阶段,尽管“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数量在稳步增加,但仍达不到加快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其次,中小型种业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弱,科研氛围不浓厚。据统计,我国真正有自主研发育种能力的企业占比不足1.5%,其中约82%的种业企业以从事推广销售工作为主。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新品种相关专利的申请数量排名中,前十位均为农业科研院所。科企合作是合作双方的双向选择,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需要综合考量企业的各个方面,因此,种业企业应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一体化经营,为推进科企合作创造条件。

(三)科企合作主体分工不明确

首先,农业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间:农业科研院所作为非盈利性机构,主要依靠国家资助的科研经费和政策鼓励开展育种工作,掌握着大量的育种资源。2019年农业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获得种业专利授权总计5735件,通过审定的新品种4103个,比种业企业多1093个。此外,多数科研院所可自行实施新品种成果转化,且育种成果具有先进性,可形成较大市场竞争力,致使种业领域呈现国家投入科研与企业自主科研的“双轨制”,不利于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次,各类种业企业间:大型种业企业具备自主研发与成果推广实力,具有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市场竞争大的优势,对中小型企业同样形成威胁。科企合作主体分工不明确,间接在三者间形成了直接竞争关系。

(四)科企合作制度保障不完善

自2000年《种子法》的实施以来,国家多次颁布相关制度支持科研机构试行更灵活的编制、岗位、薪酬等人事管理制度,把人才资源放在科企合作最优先的位置。但在实践过程中,促进人才流动的体制性保障未得到科企双方的重视,监督和反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科研人员任期交流结束后返岗困难的现象出现。结合96.9%科研人员“在编制不变的保障下参与科企合作”的强烈意愿,侧面说明人才流动的体制性保障仍是影响科研人员合作意愿的重要因素。

四、推进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优化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引导科研人员革新思想观念。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制度,以期实现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渠道的畅通,推动种业科研人才进入企业开展以应用性为目的的基础性研究。面对积极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科研人员,一方面,科研单位需进一步建立相对灵活的岗位、薪酬等管理制度,尽可能保障种业科研人员在离岗或兼职期间同等或优于本单位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在职称绩效评价制度中要转变论文导向机制,克服“四唯”评价思想,注重以种业创新质量、贡献为重点或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加大对种业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

政府需更加完善市场导向机制,不断优化财政种业科技投入结构,将国家种业应用性研发经费向种业企业倾斜,降低种业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成本。对种业企业购置种子科研、生产、加工设备予以补助,对种业企业建设营销服务网络予以支持,促进种业企业利用“科研一育种一生产一营销—服务”的种子全产业链实现集成创新。对种业科研成果产业化采取“前投入,后补贴”等办法,按品种推广面积给予合理奖励,对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通过制定长期的育种发展规划,对绩效、成果突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以加深企业主体地位,保证种业科企合作的长期稳步发展。。

(三)实行育种创新主体间分工管理

加快明确育种创新主体的合理分工,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育种主体间协同创新发展。针对基础公益性的农业科研院所,要推动他们与种业企业开展联合育种合作,积极引导他们充分依托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展示交易平台,将育种科研人员的成果作价入股到企业,推动种业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转化为市场订单,提高科技资源面向企业开放的力度和成果转化服务水平。针对大型种业企业,要支持他们自主建设育种研发平台,鼓励他们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产业联盟或共同研发品种创新联合体,同时要有效落实科研人员能够按比例享有利益分成。针对众多中小型种业企业,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企业特色品种和技术服务等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上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发挥中小型种业企业在种业体系中支撑和衔接功能,提高中小型种业企业自身核心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监督和反馈评价机制

为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促进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农业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公布监督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开展反馈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期待参与以及参与过的科研人员对种业科企合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积极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将改进进度、研究结果利用科研院所公共平台与科研人员分享。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完善监督和反馈评价机制,提高制度落实质量,确保科研人员在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前、中、后各时期中均畅通无阻、无“后顾之忧”困扰。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农科智库(ID:nongkezhiku),作者:刘东悦,原文标题:《【原创报告】科研人员参与种业科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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